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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5********,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妨碍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冉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槐园村村委会附近腊元鱼庄与冉某乙、刘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后,由当晚与其一起吃饭的杨某某驾车将其送回重庆市巴南区**镇**街的住家楼下。当晚21时许,冉某甲驾驶渝 A9****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东泉正街三叉路口路段时将对向行驶的渝D8****大货车别停,后与大货车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执和抓扯,李某某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冉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巴南区东泉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过程中,冉某甲因拒绝配合被强制抽血后大便失禁。随后其脱下带粪便的裤子追赶在场民警。在民警对其再次进行控制时,冉某甲用束缚带击打执法民警侧腹部一下。次日凌晨,冉某甲被传唤至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东泉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1月1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冉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冉某乙、冉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国艳

检察官助理:唐佩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9616****;

2.案件卷宗肆册;

3.证据材料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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