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超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里**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某甲与其姐姐冉某乙、其妹妹冉某丙素有矛盾。2020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冉某甲在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家中,因家庭琐事及老人赡养问题与其姐姐冉某乙、其妹妹冉某丙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殴打,过程中,冉某乙用花露水瓶将被告人冉某甲右额头砸伤,被告人冉某甲持菜刀朝冉某乙、冉某丙挥砍,将被害人冉某乙头、面部砍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冉某乙后枕部伤口、眉心纵型缝合伤口2个,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冉某丙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冉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菜刀照片。
2、书证: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法医学[2020]临鉴字第191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公技鉴字[2020]第04598号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坤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涉案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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