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00000024号 

被告人冉某甲,绰号冉某乙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捕前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10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原遵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6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原遵义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后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08时许,被告人冉某甲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建新路362号门口,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放在上衣左侧包内一部蓝色OPPO R17手机扒窃,后将手机藏匿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永福社区永福桥附近的菜地,将手机卡藏匿在离菜地不远处的一房屋窗台上,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 R17手机在案发时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蓝色OPPO R17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材料等;3.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梁某某的证言;5.证人谢某某的陈述;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提取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显俊

检察官助理:王琼英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光碟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散件材料贰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