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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号,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冉某甲在与曾某某交往的过程中,假借以做游戏程序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分别以其本人名义及冒用“冉某乙”、“何某某”身份陆续向曾某某实施诈骗,经核实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5800余元。

另查明:冉某甲向曾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冉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冉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检察官助理 梁栋博

                            2020123

                          

附件:1.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案卷材料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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