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冉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江口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冉某甲到湖南省新晃县购买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靳某某(喊名眼某某)、龙某某、冉某乙。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冉某甲到湖南省新晃县喊名“建某某”处购得毒品冰毒后,当晚21时许,冉某甲在铜仁市万山区楚溪酒店门口,以人民币700 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卖给靳某某。
2.2019 年8 月18 日,被告人冉某甲到湖南省新晃县杨某某处购得毒品冰毒后,当日,冉某甲在铜仁市万山区楚溪酒店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卖给靳某某。
3.2019 年9 月10日,被告人冉某甲到湖南省新晃县喊名“大某某” 处购得毒品冰毒后,当日,冉某甲在铜仁市万山区楚溪酒店,将毒品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由龙某某委托来交易毒品的冉某乙。
4.2019 年9 月12 日11 时许,被告人冉某甲到湖南省新晃县五水酒店旁喊名“阿某某”处购得毒品冰毒后,当日23 时许,冉某甲在铜仁市碧江区九洲医院大厅内准备与吸毒人员靳某某交易时被江口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3个零包,净重1. 04 克,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被告人冉某甲在铜仁大龙贩卖给龙某某一个300元的毒品冰毒零包,在新晃自己的出租屋贩卖给龙某某、冉某乙一个280元毒品冰毒零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靳某某、龙某某、冉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19]195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靳某某、冉某乙、冉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另1.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部黑色小米牌手机。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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