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6********,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民警在**乡**村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冉某甲在自家菜园地里种植疑似罂粟苗720株。经认定,该720株疑似罂粟苗均系罂粟。
被告人冉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带至禅堂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5.勘验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乡**村。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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