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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诈骗罪)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冉某以能够办理正规院校的中专毕业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卫某某现金45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5800元;骗取被害人成某某现金55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4300元。

综上,被告人冉某涉嫌诈骗数额共计40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冉某已经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卫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冉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聪敏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区*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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