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10号
被告人冉浩,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于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冉浩到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昆明市西山区**路**号院*栋*单元***室,欲入室实施盗窃,其使用一把金属材质、“T”形的万能钥匙撬开101室的门,遂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浩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浩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浩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
代理检察员:马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冉浩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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