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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海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冉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号,无职业。被告人冉海曾于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口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口区公安分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世龙,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3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冉海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本市口区**村**号**楼,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铃木之星电动车盗走。当日7时许,张某某在本市口区**路**号**,将盗得的电动车卖给该停车场管理员谢某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赃款被二人均分,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4元。

接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0月10日将被告人冉海抓获归案,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事实的证据:1、物证:盗窃现场视频截图、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同案犯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海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冉海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冉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海曾多次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冉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海有期徒刑八个月或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冉海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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