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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渝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冉渝,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8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物设部主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2月1日缓刑执行完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渝饮酒后于2019年12月14日0时许,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D*****的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万有康年酒店出发,途径大黄路转盘,行驶至本市渝中区大黄路中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并冒用他人身份,民警将其带回交巡警支队进行身份核查,查明其身份后将其带至大坪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冉渝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冉渝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现场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渝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虹

检察官助理:余 杨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冉渝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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