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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瑞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冉瑞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万州区**街道办事处**市场**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在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瑞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瑞华从2000年开始在重庆市万州城区经营轮胎业务。2013年10月,被告人冉瑞华注册成立了重庆**有限公司。期间,被告人冉瑞华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亲友、员工等“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用2%至10%的高月息作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募集资金。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冉瑞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负债外逃。

经重庆正宏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冉瑞华共向王某甲等15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5523710.00元。其中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共计人民币7745161.00元,退还张某某、杜某某、王某乙等集资参与人本金人民币15733461.11元,尚余本金人民币59790248.89元未退还。

被告人冉瑞华于2019年9月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市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谭某某的笔记本、U盘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借款合同、合作协议、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 王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冉瑞华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正宏审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瑞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郎天贵

                                  检察官助理 吴高羽

 2020年5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冉瑞华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0册,提讯证1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专项审计报告》补充意见调整说明1份;

5.  笔记本2本、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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