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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瑞林滥伐林木)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冉瑞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浙江省仓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瑞林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7月,被告人冉瑞林购买了王某某位于利川市团堡镇***村4组(小地名:界土阳坡和罗汉坡)山林中的林木,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龚某某和陶成柱采伐了其中的马尾松185株、软阔18株、杉木5株,雇请杨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冉某乙等人搬运。后将所采伐的林木部分销售,获款约20000元。经林业工程师勘验检测,被采伐的208株林木蓄积为63.41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利川市团堡镇林业站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检测报告书、关于冉某甲滥伐林木株数及蓄积计算说明、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561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仓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刑初283号刑事判处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冉某乙、冉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利川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冉瑞林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瑞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万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羁押在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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