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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素华、何东霞等诈骗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冉素华,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何东霞,又名何红霞,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雷均春,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无固定居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雷均春、何东霞、冉素华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雷均春、冉素华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沱牌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抢劫。在该案调查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伙同被告人冉素华、何东霞、雷均春对何某甲(男,39岁,本案被害人)、贺某某(男,30岁,本案被害人)等人进行婚姻诈骗。

(一)诈骗罪

1、201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冉素华、何东霞、雷均春、张某某通过何某乙(何老太婆)介绍与本市青岗镇王某某家相亲。被告人冉素华以介绍人的身份介绍被告人雷均春、何东霞分别是被告人张某某的嬢嬢和姐姐,并谎称被告人张某某的父母双亡。相亲结束后,被告人冉素华在王家青岗老家向王某某索要见面礼1100元。(冉素华得200元,张某某得200元,何东霞得200元,雷均春得200元,冉素华另行索要300元车费)

2、2019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冉素华、何东霞、雷均春、张某某通过何某乙介绍与本市沱牌镇联合乡袁某某家相亲,并在沱牌镇“大生态园”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冉素华等人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各名被告人的关系,并在相亲结束后,向袁某某索要见面礼1000元。(冉素华得200元,张某某得200元,何东霞得200元,雷均春得200元,何某乙得200元)

3、2019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冉素华、何东霞、雷均春、张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与本市明星镇何某甲家相亲,并在沱牌镇“小生态园”见面。被告人冉素华等人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各名被告人的关系,并在相亲结束后,向何家索要见面礼。何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冉素华转账800元(四名被告人各得200元)。同月20日,何某甲回到沱牌镇,双方再次在“小生态园”见面,何某甲给被告人张某某800元见面礼,其余三名被告人各得200元。后双方到何家参观,何某甲再次给被告人何东霞、雷均春、张某某一人200元见面礼。同月22日(或23日)被告人雷均春与何家商谈“打发钱”,获得何家给付的第一次彩礼38000元现金。同时何某甲给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价值1500元的手机一部(手机型号:)和2000元现金用于买衣服。同月25日何家为放心,提出到被告人张某某娘家看看,双方便在被告人雷均春家中见面。被告人雷均春再次与何家商谈,要求再给38000元彩礼和10000元三金费用,并约定2019年3月28日在何家办婚宴。次日,何某甲将38000元给付被告人雷均春,10000元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婚宴当天何家给被告人冉素华3900元答谢礼。

4、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冉素华、何东霞、雷均春、张某某,冉某甲及其妻子六人通过谢某某(谢老太婆)介绍与本市涪西镇贺家相亲,并在沱牌镇“大生态园”见面。被告人冉素华等人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各名被告人的关系,并介绍冉某甲及其妻子是被告人张某某的舅舅和舅娘,又向贺某某索要见面礼(各名被告人、冉某甲及其妻子六人各得200元,冉素华以及何东霞女儿两名小孩各得120元)。后双方约定到贺家看看,在贺家家中被告人冉素华再次向贺某某索要一人2000元的见面礼(何东霞、雷均春、张某某各得2000元,冉某甲400元、冉素华200元、冉某甲妻子200元,谢某某200元)。

5、被告人张某某不愿意和何某甲在一起,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甘某某。2019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冉素华、何东霞、雷均春、张某某约甘某某及其家人在本市沱牌镇龙凤街见面,后到茶馆商谈。被告人冉素华以介绍人的身份介绍自己和被告人雷均春、何东霞分别是被告人张某某的嬢嬢、母亲和表姐,后随即便向甘家索要见面礼2000元。甘家认为刚说几句话就想拿钱,不合情理,双方不欢而散。

(二)抢劫罪

2019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冉素华、雷均春、何东霞以归还被告人张某某证件为将其约至沱牌镇见面。见面以后被告人冉素华搜走被告人张某某手机,并将其带至被告人何东霞家中实施殴打。后被告人何东霞等人又将甘某某等人约至其家中,当天下午甘某某等人到达后,双方协商赔偿彩礼未果,甘某某等人以及被告人张某某预离开。被告人冉素华得知被告人张某某银行卡中有钱,便当着甘某某等人的面反复大声呵斥被告人张某某“把银行卡给老子拿出来”。被告人张某某因怕继续挨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冉素华。后被告人冉素华以同样的方式逼问被告人张某某并获取该银行卡密码。被告人冉素华在获取银行卡后便于当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沱牌营业厅的ATM机取走卡中7000元现金,并用于自己门面日常开销。

2020年1月20日、21日,被告人雷均春家属向被害人何某甲、贺某某分别退赔损失25000元、220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均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素华、何东霞、雷均春、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素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素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均春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林明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冉素华、何东霞、张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雷均春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025****、1829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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