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冉细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分宜县**乡**村委**小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曾因盗窃于2013年7月31日被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2016年12月6日、2017年9月22日、2018年10月1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一年、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监所监视居住,同月1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细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冉细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冉细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冉细牙到本区东湖街道东湖公园北大门门口,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冉细牙到本区清源街道西湖公园北大门门口,将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冉细牙到本区泉秀街道沉洲路193号乘翊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鲤城**A”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3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先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20年5月12日在市区芳草园内将被告人冉细牙抓获归案,并查获上述“鲤城**A”电动车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冉细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查获的“鲤城8385A”电动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照片、监控截图、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颜某某、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细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冉细牙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6.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细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冉细牙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细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计6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细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细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适当减轻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冉细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冉细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冉细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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