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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茂田盗窃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冉茂田,绰号“黄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务川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街道***附近烂房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茂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冉茂田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起在彭水、黔江两地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冉茂田、田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彭水县靛水街道防洪隧道内将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缆线盗走,然后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多元将电缆线卖掉,每人分得100余元。

二、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冉茂田、田某某一起在彭水县汉葭街道沙陀水泥砖厂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砖厂的电缆线盗走,然后以100余元将电缆线卖掉,每人分得50余元。

三、2020年正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冉茂田、田某某在彭水县靛水街道九黎城二期工程工地上将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缆线盗走,然后以800余元将电缆线卖掉,每人分得400余元钱。

四、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冉茂田、冯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小河桥附近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地上的电缆线盗走,然后以1800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到了彭水县汉葭街道青龙路的废品回收站,每人分得9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基准日价值1900元。

五、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冉茂田在黔江区创新塑胶有限公司工厂附近路边人行道旁将被害人付某某家的搅拌机上的电线盗走,次日以100元钱的价格将电线卖掉。

六、2020年3月15日下午6点钟左右,被告人冉茂田在黔江区城南派出所附近翻墙进入黔江区创新塑胶有限公司工厂内将其电缆线盗走。次日以2000多元的价格将所盗电缆线卖给城南派出所附近停车场的一个废品回收站。

七、2020年3月16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冉茂田在黔江区城南派出所附近翻墙进入黔江区创新塑胶有限公司工厂内将其电缆线盗走。次日以800元的价格将所盗电缆线卖给城南派出所附近停车场的一个废品回收站。

八、2020年3月17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冉茂田在黔江区城南派出所附近翻墙进入黔江区创新塑胶有限公司工厂内,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将其衣服、作案工具和剪下来的电缆线扔在工厂内后逃跑。

九、2020年3月29日凌晨2点钟左右,被告人冉茂田、田晓兵一起在黔江区城南派出所附近翻墙进入黔江区创新塑胶有限公司工厂内将其电缆线盗走。次日,两人回到彭水平分了盗窃的电缆线,然后以500多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了小河桥附近的废品回收站。

  十、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冉茂田在黔江区城南派出所附近翻墙进入黔江区创新塑胶有限公司工厂内将其电缆线盗走后卖掉。

  十一、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冉茂田在黔江小广场天桥附近将中冶建工集团工地的一根电缆线盗走,然后以192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小广场附近的一个废品回收站。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冉茂田在彭水县**街道***附近的烂房子内被民警传唤至彭水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另查明,被告人被扣押的410元已经发还被害企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龚某某、张某乙、付某某、武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茂田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冯某某、田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彭水发改函〔2020〕107号文件;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茂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茂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茂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冉茂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冉茂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冉茂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 彭贤高

                                    202083

                          

附件:1.被告人冉茂田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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