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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茂阳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97号

被告人冉茂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茂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冉茂阳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工商银行楼上的鸿达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部“VIVO” S7手机盗走。后冉茂阳将该被盗手机丢弃。

经认定,被盗“VIVO” S7手机价值人民币2014元。

2020年11月5日11时许,民警在南坪星宇花园乐米网咖将被告人冉茂阳抓获。

被告人冉茂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冉茂阳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茂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茂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茂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茂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茂阳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茂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冉茂阳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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