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冒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冒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冒某某、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冒某某、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7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冒某某、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他处购买汽油,并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社区门诊部旁停车场进行销售。
经查,被告人冒某某、陆某某向张某某、袁某某等人销售汽油,收取货款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4000元。2019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社区门诊部旁停车场查获冒某某、陆某某尚未销售的汽油1000余升。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冒某某、陆某某被抓获归案,二人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报告、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冒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作的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某某、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冒某某、陆某某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燕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扣押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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