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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冒某某寻衅滋事案)_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冒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号。被告人冒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冒某某以滁州**有限公司征用自己下田耕作的道路为由,驾驶旋耕机撞倒该公司铁围栏,强行穿越厂区。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冒某某以送货给滁州**有限公司的大货车将其晾晒在公路上的稻子轧坏为由,向**有限公司索要1万元赔偿,**有限公司不同意,冒某某便用旋耕机堵住通往该公司厂区的唯一道路上,阻拦送饲料大货车通行,后货车车主陆某某担心饲料过了保鲜期影响质量,被迫支付给冒某某4000元,后冒某某才将路让开。

2017年3月份左右,**有限公司员工贾某某从该公司要来几车牛粪倒在自己承包的树林地施肥,后雨水将部分牛粪冲至林地下游冒某某承包的水塘内,被告人冒某某明知牛粪系贾某某施肥所用,仍以水塘内的鱼被牛粪毒死为由,向**有限公司索要10万元赔偿,**有限公司不同意,冒某某即雇人拉了一车土石将该公司运送牛粪的必经之路堵上,时间持续一个月,致使该公司牛粪堆积无法处理、影响生产经营,被迫支付给冒某某8000元现金,后冒某某将土石移开。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冒某某以送货给**有限公司的大货车轧坏了其在公路上晾晒的稻子为由,向该公司索取赔偿未果,冒某某便用收割机堵住该公司运输牛粪的道路长达一个月。致使该公司厂区内因牛粪堆积过多,粪池及大棚倒塌。后冒某某生病住院,**有限公司经过多方协调,将冒某某停放在公路上的收割机送回其家中,道路才恢复畅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收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协议书、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顾某某、贾某某、俞某甲、胡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俞某乙、刘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冒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纳新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冒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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