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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上彬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农上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农场**队**幢**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室。被告人农上彬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上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农上彬在微信群里发布可以兑换加拿大货币的虚假信息,与需要兑换加拿大货币的被害人秦某某相互添加微信。后被告人农上彬以帮助秦某某兑换加拿大货币为由,骗得秦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同年,9月1日,被告人农上彬使用其他微信号联系被害人秦某某,谎称可以帮助秦某某讨要上述被骗款项,骗取秦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农上彬又以帮助秦某某兑换加拿大货币为由,骗得秦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2000元。

2.2020年11月2日至11月7日,被告人农上彬向微信好友被害人王某某推荐其本人使用的其他微信账号,谎称该微信系代购人员使用。后被告人农上彬使用该微信冒充代购人员,先后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丝巾、爱马仕包为由,骗取王某某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3468元。事后,为了掩盖诈骗事实,被告人农上彬又向被害人王某某发送虚假快递单号,谎称所代购商品已经发货。

归案后,被告人农上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秦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农上彬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上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上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利用网络技术等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上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上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俭根

检察官助理:汪冒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农上彬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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