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农乐,别名阿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6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镇**屯**号,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村**栋**号,系农民。1993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农乐伙同农某某(已判刑)、韦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另案处理)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鄂尔多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用撬棍撬开该公司财务室内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22850元。被告人农乐案发后一直在逃,于2019年12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乐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农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附:
1.被告人农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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