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农志强,男,1982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20607131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志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农志强采用假装与他人交男女朋友的方式,取得他人信任,后编造做生意、生病等虚假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初,农志强在珍爱网上认识在东莞市**镇居住的被害人梁某某,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农志强先后编造借钱还款、搞劳务派遣公司、老家建房、代理产品、养生蚝等各种理由,多次诈骗梁某某共计约586542元。
2.2019年1月,农志强在一个珍爱网上认识在东莞市**镇居住的被害人吴某某,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至6月,农志强先后编造借钱还贷款、买车跑业务、出车祸等理由,多次骗得吴某某共计约127206.5元,后拉黑吴某某微信,不接吴某某电话等。
3.2018年8月,农志强与在东莞市**镇经营**养生会所认识被害人卢某某。后农志强编造网上贷款、父母生病、他生病要做手术、购买车辆等事由,多次骗得卢某某共计177800元。
2019年8月23 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路**号**商务酒店**房将农志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志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志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附:
1.被告人农志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含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