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文萌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11时某某,被告人农文萌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某某石路交汇深圳市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展场,假装买车,试驾,盗窃了一辆全新GLC****奔驰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8800元)。后被告人农文萌将车开出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将车停在沙井街道南浦路路边,将车锁好,带走钥匙。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18年08月10日将被告人农文萌抓获,并缴获被盗奔驰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汽车;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车辆沿途监控画面截图及辨认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文萌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车辆价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沿途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文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农文萌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简易B)、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汽车已缴获。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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