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大道**小区(户籍地:横州**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5年左右,先后在横县横州镇**路租用禤某某、许某某的房子经营棋牌室。期间农某某明知他人在其棋牌室内通过打麻将进行赌博活动,仍然通过提供场地、赌博工具、可供结算赌资的筹码的方式开设赌场,并召集参赌人员到棋牌室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打一场麻将农某某从中收取人民币50、100或者150元不等的“水钱”。2019年12月10日横县公安局依法取缔该赌场并当场抓获农某某及参赌人员16人。农某某开设赌场期间,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0人。
被告人张某甲于1988年与彭某某经登记结为合法夫妻。1994年左右,张某甲与被告人农某某相互认识,后张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仍然与被告人农某某发展为情侣关系。农某某在与张某甲发展为情侣关系后明知张某甲有配偶仍然与张某甲租房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并在2012年生育一儿子张某乙。2017年农某某购买位于横县**镇**小区商品房后,张某甲仍然与农某某、张某乙在农某某购买的商品房内共同居住生活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筹码、麻将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黎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农某某、张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筹码等供人赌博;农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振艺
检察官助理:韦达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张某甲现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3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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