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靖西市**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 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农某某、翟某某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9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驾车带吸毒人员张某某到岳圩镇利兴村坤沙屯同农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4克海洛因,交易完成后, 被告人农某某微信转账300****.41克海洛因给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帮被告人翟某某的车加100元的汽油,并将海洛因分给被告人翟某某吸食。2019年1月23日19时许,靖西市公安局民警在靖西市岳圩镇怀光封控点处查获被告人翟某某和张某某,当场从被告人翟某某外套左侧内口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重,该毒品可疑物净重0.41克。当场从张某某左腿袜子里查获毒品可疑物四包,经称重,该毒品可疑物净重3.37克。经鉴定:从被告人翟某某和张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查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某某乙、翟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农积德
2019年5月20日
附:
1、随文移送公安侦查卷一册共152页;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某某乙、翟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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