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身份证号码4507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浦北县**镇**社区**村**队**号。2010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44010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街**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大道**小区**栋**梯**号。2005年9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农某某、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农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及周某某等人在台山市深井镇康华村委会“肥佬”农庄喝酒,结账时,被害人陈某甲从后面抱住周某某,致二人摔倒在地上。被告人雷某某随即上前与被害人陈某甲互相殴打,被分开后,被告人雷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农某某使用水烟筒等工具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陈某甲受伤。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雷某某到台山市公安局深井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共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农某某、雷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赖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现场勘验。
9、相关书证。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农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雷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温敏聪
附 :
1、被告人农某某现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社区**村**队**号,联系电话1390777****;被告人雷某某现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大道**小区**栋**梯**号,联系电话1371117****。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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