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0********,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0年7月1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7********,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农某某为谋取利益,接到越南朋友“老表”(身份未查明)的通知,让其去广西凭祥市银兴街菜市场附近接三名无合法证件越南籍人员运往广西凭祥市1061号界碑附近,以让该三名越南人从边境小路偷越国境回越南。随后,农某某在广西凭祥市银兴街菜市场附近接到越南籍女子黎某鲜、陈某芳、黎氏某(另案处理),并收取了300元人民币现金,当农某某将该三名越南人送到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1061号界碑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运送的三名越南籍女性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2、2020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农某某接到“文烧”(身份未查明)的通知,让其到凭祥市下龙湾精品酒店接三名中国朋友到越南。当晚,农某某到凭祥市下龙湾精品酒店接到张某某、高某、张某繁(均另案处理)三人,并将该三人运送到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1061号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张某某、高某、张某繁三人遂从该小路偷越国境到越南。农某某获得900元人民币报酬。
3、202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农某某根据“文烧”的通知,到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1060号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接应从越南偷渡回国的张某繁,将张某繁运至凭祥市汽车站。农某某获得400元人民币报酬。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农某某再次根据“文烧”的通知,到凭祥市友谊英阳村委巴米屯1060号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接应从越南偷渡回国的高某,将高某运至凭祥市汽车站。农某某获得400元人民币报酬。
5、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凭祥市汽车站前门附近接上刘某(另案处理),将刘某运送到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1061号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刘某经此边境小路偷越国境到越南。黄某某获得800元人民币报酬。
6、2020年5月6日晚,黄某某到凭祥市友谊英阳村委巴米屯1061号界碑附近边境小路接应从越南偷渡回国的张某某、刘某,将该二人带到凭祥市区。黄某某获得1200元人民币报酬。
经查,高某、张某某、张某繁、刘某四人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系偷越国境仍予以运输,其中被告人农某某多次实施运送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两次实施运送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随文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0********,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0年7月1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7********,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农某某为谋取利益,接到越南朋友“老表”(身份未查明)的通知,让其去广西凭祥市银兴街菜市场附近接三名无合法证件越南籍人员运往广西凭祥市1061号界碑附近,以让该三名越南人从边境小路偷越国境回越南。随后,农某某在广西凭祥市银兴街菜市场附近接到越南籍女子黎某鲜、陈某芳、黎氏某(另案处理),并收取了300元人民币现金,当农某某将该三名越南人送到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1061号界碑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运送的三名越南籍女性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2、2020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农某某接到“文烧”(身份未查明)的通知,让其到凭祥市下龙湾精品酒店接三名中国朋友到越南。当晚,农某某到凭祥市下龙湾精品酒店接到张某某、高某、张某繁(均另案处理)三人,并将该三人运送到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1061号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张某某、高某、张某繁三人遂从该小路偷越国境到越南。农某某获得900元人民币报酬。
3、202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农某某根据“文烧”的通知,到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1060号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接应从越南偷渡回国的张某繁,将张某繁运至凭祥市汽车站。农某某获得400元人民币报酬。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农某某再次根据“文烧”的通知,到凭祥市友谊英阳村委巴米屯1060号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接应从越南偷渡回国的高某,将高某运至凭祥市汽车站。农某某获得400元人民币报酬。
5、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凭祥市汽车站前门附近接上刘某(另案处理),将刘某运送到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1061号界碑附近的边境小路,刘某经此边境小路偷越国境到越南。黄某某获得800元人民币报酬。
6、2020年5月6日晚,黄某某到凭祥市友谊英阳村委巴米屯1061号界碑附近边境小路接应从越南偷渡回国的张某甲、刘某,将该二人带到凭祥市区。黄某某获得1200元人民币报酬。
经查,高某、张某某、张某繁、刘某四人均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伟鲜、黄旭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系偷越国境仍予以运输,其中被告人农某某多次实施运送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两次实施运送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农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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