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乐乐,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被告人农某某接受屈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假冒芝华仕牌无扶手餐椅100张。2019年9月底,屈某某再次委托农某某生产假冒的芝华仕牌旋转餐椅200张。后农某某自行在佛山采购餐椅配件,在本市**镇**家具厂三楼进行组装,向鲁某某订做印有芝华仕的纸箱,用于包装上述餐椅。屈某某先后于2019年10月一天、2019年11月13日到农某某加工厂拉走部分餐椅,支付了第一批餐椅货款23200元以及第二批货款30000元,还欠货款26000元。后公安机关先后在谢某某的粤S7****货车以及农某某仓库缴获假冒芝华仕牌6000款餐椅194件、假冒芝华仕牌9048款餐椅60件(按正品零售价计算,上述餐椅共价值307492元)等,并于2019年12月4日11时许在**镇**社区**村**巷**号出租房门口抓获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9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