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酒后驾驶桂L****9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东增路由百色市区往百法村方向行驶,行至柏隆公馆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日雄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737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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