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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西林县人,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4时39分许,被告人农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6号小型轿车从西林县八达镇外滩路往西林县公安局方向,当驾车到达公安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发现,经使用酒安5000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BAC:105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将农某某带至西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至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9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农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2、黎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平秀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 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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