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3********,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镇**村弄**屯**号,现住永春县**乡**村**号福晟云瓷土加工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S5BGT15G5******,动机号:Z16090****)从永春县介福乡紫美村256号行驶至德化城区,后行驶至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9号前路段时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农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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