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建筑工作,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现住琼海市**镇**路**网吧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农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在琼海市嘉积镇外环路加浪口狗肉店吃饭喝酒并饮用了青岛牌啤酒,当晚21时许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设卡查获。农某某在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03.4mg/100ml,后被民警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5月14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农某某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17mg/100ml。
另查明,2017年10月5日农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琼海市公安局处以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农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案发时驾驶证已过期,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常住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等;
3. 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卢 伟
书 记 员:许梦柳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路**网吧附
近出租屋,联系电话:1313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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