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90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农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5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到东莞市**镇**路**门业前路段时,与由被害人邓某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拨打120将农送往医院救治。随后,交警接报在医院将农某某带走调查。2019年4月17日,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农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涉案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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