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30198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住三水区**镇**村**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1时28分许,农某某酒后驾驶粤HY****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防汛路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70mg/100ml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工地宿舍;1361253****;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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