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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在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九江大道翘南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农某某带至九江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联系方式1370265****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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