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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农某某,曾用名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现住靖西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经靖西市新靖镇龙潭路与金山嘉园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7.9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零霄宇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7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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