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38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20****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宝安区固戍出发,经机场南路从鹤州入口上京港澳高速,后从宝安出口下。23时34分许,农某某调头再次从深圳市宝安区京港澳高速北行宝安收费站入口进入高速公路后,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结果为11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暂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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