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3********,壮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农某某与农某甲、农某乙等人到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坟地上坟。中午12时30分许,农某某在自家坟地山神处用镰刀把杂草扒开,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冥纸。因天干风大,燃着的冥纸被风吹到边上的杂草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9.9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农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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