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西林县**镇**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3月底,被告人农某某多次容留岑某某、龙某某、“某五”、“阿某”(均为外号,具体姓名未知)等人在其位于西林县**镇**号**楼**房内一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11日14时许,农某某在其租房内被公安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现场查获五个透明塑料袋及吸管、自制冰壶、锡纸等吸毒工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岑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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