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号码4526261980********,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9日报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同年4月10日一次退回靖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8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二次退回靖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与同屯的被害人农某甲在靖西市**乡**村**屯“爹兰”家小卖部附近发生口角,被在场的农某乙等人劝开。农某某和农某甲先后离开,二人又在小卖部附近的巷道发生争执,农某某趁农某甲不备,捡起路边石头用力击打农某甲头部便逃离现场。农某乙等村民听闻异响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农某甲已倒在地上,旁边还有一块带血的石头。当晚23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在靖西市**乡**村**屯被公安民警抓获。农某甲于当晚被群众送去靖西市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农某甲系钝器击打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崇左市复退军人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农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 物证:石块、拖鞋、裤子、迷彩服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丁、农某戊、农某丙等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为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童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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