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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5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靖西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为同事关系,均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7月16日凌晨0时许,因对被告人农某某等人用手机听歌声音太大不满,被害人王某某在关门时发出较大的声响,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农某某取出放在行李包内的水果刀,刺向被害人王某某,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右膝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膝外侧副韧带部分断裂、右膝节囊部分破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接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民警于当日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农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文书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农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6.被害人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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