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农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龙州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6********,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龙州县*镇*路*栋*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2019年4月1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0日由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9日由龙州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20年6月1日向龙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5时许,覃某某(在逃)、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闭某某和杨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州县江湖酒吧5号桌喝酒,梁某某、慕某某、莫某某等兰某某团伙成员(均另案处理)在11号桌喝酒。因覃某某、赖某某团伙与兰某某团伙长期争夺走私通道控制权,积怨颇深。赖某某遂安排黄某甲、农某甲(均另案处理)各持一支猎枪埋伏在江湖酒吧对面的草丛。随后,周某某因琐事引起双方互殴,导致梁某某、慕某某、莫某某等人受伤。随后,黄某甲、农某甲、赖某某先后朝兰某某团伙开枪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黄某某、闭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被龙州县公安局抓获。谢某某(另案处理)遂多次向原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聘用司法警察农某某刺探案情,要求农某某将该寻衅滋事案的笔录材料拍照后发送至其微信号。2017年11月14日,龙州县公安局将该寻衅滋事案提请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农某某利用其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便利,趁无人之际,将龙州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9日讯问慕某某的笔录、2017年10月20日讯问黄某某的笔录、2017年10月22日讯问闭某某的笔录、2017年10月25日讯问杨某某的笔录拍照后经微信发送给谢某某,谢某某再将上述笔录给黄某甲、农某乙等组织成员传阅,致使侦查活动受阻。经鉴定,上述4份供述笔录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公布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密级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何江云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龙州县*镇*路*栋*室,联系电话1777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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