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0********,壮族,文盲,住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7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农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平果县海城乡贵良村坡朗屯的“岩狼”坡上(**林班**小班)砍伐与黄某某购买的尾叶桉林木。经鉴定,农某某滥伐的林木为242株,木材蓄积量为1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林木采伐证明、林木检尺草单、蓄积量测量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潘某某、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天由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平果县**乡**村**屯**号(1887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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