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2019年7月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农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停车位处,盗得被害人韦某妹放在电动车车头篮内的苹果牌iphone8手机1台(价值3300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7月4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将被告人农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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