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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1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3********,壮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5时许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农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公寓一楼,先后将被害人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的电动车盗走。林某某被盗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119.2-1355.28元);被害人罗某某被盗一辆红色飞鸽牌电动单车(自报价值约80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盗一辆灰色金箭牌电动单车(自报价值约120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盗一辆红色雅迪电动单车(自报价值约1400元)偷走。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在东莞市**镇**酒店**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 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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