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81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25200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农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路**号**香洲分店,乘夜深无人之机,爬窗入屋,在一楼的财务室盗窃了培训机构的华硕adol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170元,华为MatePad Pro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842元,联想IdeaPad S510P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634元,后将三部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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