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农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区**路**号一楼门口处,将被害人努某某的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不详)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摩托车未起回。
二、2020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农某某伙同“天浩”、“阿银”(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镇**社区**栋**楼**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的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224.1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三、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天浩”、“阿银”(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镇**社区**路**号**电子厂门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224.1元)盗走。得手后,农某某在**镇**社区**科技园旁路段被人赃并获。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