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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市场,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在电动车车头储物盒内的一部黑色华为P10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农某某被市场巡逻的保安当场抓获并报警。2020年5月9日,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手机发还给梁某某。经鉴定,涉案华为P10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农赞诚,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91012157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百林乡平田村六纳屯22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赞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农赞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农赞诚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综合市场,趁无人发现之机,将被害人梁连婴放置在电动车车头储物盒内的一部黑色华为P10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农赞诚被市场巡逻的保安当场抓获并报警。2020年5月9日,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手机发还给梁连婴。经鉴定,涉案华为P10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梁连婴的陈述,被告人农赞诚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赞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赞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赞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叶达昌

                            2020 年 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农赞诚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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