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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41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1时许,被害人雷某某与朋友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清吧喝酒时,遇到被告人农某某与也在该处喝酒,因双方有共同认识的朋友,故之后双方一起喝酒。凌晨2时许,被告人农某某趁雷某某临时离开之机,将其放在酒吧桌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盗走。随后雷某某返回发现手机丢失,向农某某等人询问是否拿其手机,农某某等人否认并离开酒吧。经价格鉴证,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 5397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农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4.涉案手机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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