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4********,瑶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镇**村委会**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农某某与杨小哥互相邀约,到金平县**镇**村委**村盗窃了一辆红色的钱江牌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9476490,车架号:LBBPEKGR8KBF31967)。当日凌晨03时17分许,农某某驾驶被盗摩托车回勐拉的途中,行驶至冷坡公路与新南线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杨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认定:陆某某被盗的钱江牌QJ150-16R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6月14日)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027元。
被告人农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凌晨03时17分许在金平县金河镇冷坡公路与新南线交叉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陆某某被盗的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一辆、车钥匙一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李学明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
7.现场、人员等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共139页、光盘6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摩托车一辆、车钥匙一把(特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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