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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某某(自报),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路**巷**号楼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日新牌电动车1辆(价值2457.72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长安镇**社区**网吧抓获农某某。破案后,上述电动车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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